12月6日上午,城固法院公开对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责令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15000元,没收查货的假药和非法所得,并判处许某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邹某军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据悉,该案系全省首例假药类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通过网络从他人手中以1400元的总价分三次购入“金枪不倒”、“增大增粗”、“伟哥王”、“金功夫”等成人性药品,在其所经营“幸福便民店”(位于城固县西环三路南段)销售,并通过店内、微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经鉴定,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销售假药总金额5000元,获利3000余元。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销售的“金枪不倒”、“增大增粗”、“金功夫”等45种296盒(含1小盒6粒)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均按假药处理。最后检测认为: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所销售的药品中添加的多种化学药品成分对人体有一定危害。 此案历经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对围绕是否明确是假药、是否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许某兰、邹某军当庭自愿认罪,表示销售假药,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现在非常后悔,愿意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后经该案合议庭评议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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