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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QQ号骗取个人信息 汉中3男子盗刷他人2万元

2015-12-20 14: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1| 评论: 0|原作者: 非常搞笑

摘要: 为满足挥霍,汉台区七里办事处男子王某伙同吴某、张某通过网络购买刘某的QQ账号,伪装成刘某跟刘某的好友聊天,骗取刘某好友李某2万元现金。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以QQ号、支付宝盗刷他人现金的盗窃案件, ...
       为满足挥霍,汉台区七里办事处男子王某伙同吴某、张某通过网络购买刘某的QQ账号,伪装成刘某跟刘某的好友聊天,骗取刘某好友李某2万元现金。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以QQ号、支付宝盗刷他人现金的盗窃案件,责令王某退还了李某的2万元现金,并以盗窃罪对3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及罚金。    
       2013年9月初,现年26岁的王某伙同吴某、张某通过网络购买刘某的QQ账号及密码,登陆刘某QQ账号冒充刘某与其好友付某聊天,聊天过程中,王某以借用银行卡为由,获得付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本人银行开户号及银行开户预留的手机号。所需信息全部到手后,王某立即登陆付某的支付宝账号,利用获得的信息修改了付某支付宝登录密码及支付宝绑定的网上银行确认密码。 

       2013年9月5日,毫不知情的付某给自己银行卡存入2万元现金,被王某等人发现,王某立即与吴某、张某将付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转入支付宝账号,随后,分两次将支付宝内2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并于当日在陕西[/url]理工学院附近的ATM机将现金全数取出。王某分给张某、吴某各2500元,自己留下15000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吴某、张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王某退赔付某现金20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QQ、微信等虚拟空间聊天时,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卡号、密码、电话等个人信息。遇到QQ好友涉及银行卡或钱财借用时,要提高警惕,第一时间打电话核实。此外,也应加强密码设置,注意防止他人盗取QQ。如果发现QQ被盗,应立即申诉取回QQ,并向QQ好友发送提示信息,防止好友上当受骗。( 华商报 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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