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审理,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女)向一男子(身份不详)索要欠款,对方提出以自己所有的毒品抵债,等有钱后再向王某赎回。王某表示同意,男子便交给王某一个内装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的白色塑料袋。 王某在等待男子还钱过程中,一朋友请她帮忙购买毒品,她便将手中持有的毒品卖给了朋友,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21克,向朋友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66克。 检察官析案:被告人王某同意男子“以毒抵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21克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8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66克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