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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4两白酒骑摩托撞上小车 倒地被后车撞昏迷

2017-10-12 14: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6| 评论: 0|原作者: 偶洋|来自: 华商报

摘要:   汉中汉台区男子汪某与朋友聚餐,汪某喝了约四两白酒,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汪某倒地后又被后面开过来来的轿车撞昏迷。后经鉴定汪某系醉驾,被汉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 ...
  汉中汉台区男子汪某与朋友聚餐,汪某喝了约四两白酒,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汪某倒地后又被后面开过来来的轿车撞昏迷。后经鉴定汪某系醉驾,被汉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汪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在汉台区前进路聚餐,期间汪某喝了大约四两白酒。酒后,汪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桥时,与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汪某倒地受伤。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至该处,因观察不周,径直撞上摔倒在地的汪某,致其昏迷。随后,汪某被出警的交警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汪某承担第一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承担第二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王某无责任。
  2016年4月27日,汪某伤情稳定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汪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汪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但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5月8日,依照法律规定,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寄语: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饮酒后必须找代驾开车,切莫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提醒广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规,时刻敲响警钟,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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