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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执法民警,触犯法律被判徒刑

2017-8-31 08: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5| 评论: 0|来自: 汉台法院

摘要: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酒后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并殴打执法民警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汉台区铺镇一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11月18日下午,李 ...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酒后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并殴打执法民警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汉台区铺镇一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11月18日下午,李某听说该村村民聋哑人田某被人殴打后,遂于当晚11时与王某等人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告知该案正在调查中。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及村文书钟某等七人去饮酒至凌晨,酒后七人又来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钟某进入一间办公室内,见到殴打田某的违法嫌疑人罗某,将罗某脸上扇了一巴掌,辅警马某见状上前制止并将钟某往门外拉,这时被告人王某冲上前朝辅警马某右面部击打一拳,并趁酒劲厮打旁边民警,民警刘某在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人王某按倒在地将其控制。随后,被告人李某等人认为王某被民警打伤了,遂辱骂民警,李某上前推搡民警刘某,民警余某上前制止时,被李某用拳头在头部、面部击打二拳,民警廖某见状上前双手环抱制止李某,李某挣脱开后,朝廖某左眼击打一拳,后被其他值班民警拉开。直到凌晨4时,公安汉台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传唤调查。经诊断鉴定,辅警马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民警廖某伤情为左眼睑钝挫伤;民警余某伤情为左咬肌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某、王某无视法律,酒后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暴力殴打执法民警,严重触犯法律规定。这一案件也警醒他人,国家法律不容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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