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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个人信息以办高额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

2017-6-14 09: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2| 评论: 0|原作者: 周金柱 青峰 永杰|来自: 华商报

摘要:   网上购买个人信息,以办高额信用卡为由诈骗。8日,湖北籍男子许某被城固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9月11日,湖北籍男子许某从网上购买到被害人刘霞的个人信息后给刘霞打电话,谎 ...
    网上购买个人信息,以办高额信用卡为由诈骗。8日,湖北籍男子许某被城固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9月11日,湖北籍男子许某从网上购买到被害人刘霞的个人信息后给刘霞打电话,谎称自己是信用卡代办公司的业务员,能办理大额的信用卡,并介绍了办理信用卡的流程。由于刘霞急需用钱,听此话后信以为真。
  许某骗取刘霞信任后,向刘索要办理信用卡的信息资料费。当日,刘霞向许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300元。
  9月14日,刘霞收到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许某为继续骗取刘霞钱财,声称要想激活该信用卡,必须再向该账户转入2000元的代办佣金,刘霞随即向指定账户存入2000元。其后,许某以验证刘霞是否有偿还能力等借口让刘霞再转账1万元,刘霞便分三次给指定账户转入1万元。
  随后许某多次推脱,刘霞发觉此事不对,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此,刘霞先后分五次向许某提供的的银行卡转款12300元。
  同期,被告人许某还从网上购买到被害人周杰的个人信息,谎称能办大额信用卡,骗取周杰三次转款5510元。上述17810元均被许某取走。经查证,刘霞、周杰收到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均为假卡。破案后,许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电话、短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能够主动退还被害人的钱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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