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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电动车保管费 汉中男子打伤车管员

2017-6-2 07: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19| 评论: 0|原作者: 周金柱 马小妮|来自: 华商报

摘要: 男子贺某拒绝给看车男子李某支付停车费,李某遂堵住贺某电动车并与其发生口角,贺某用铁锁打伤李某,致使其入院治疗,贺某被行政拘留15日。今年2月16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赔偿李某7800元。   原告李某向 ...
       男子贺某拒绝给看车男子李某支付停车费,李某遂堵住贺某电动车并与其发生口角,贺某用铁锁打伤李某,致使其入院治疗,贺某被行政拘留15日。今年2月16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赔偿李某7800元。

  原告李某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其医药费、务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书,原告李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门口负责看管车辆。2016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贺某拒绝给原告李某支付车辆保管费,李某遂堵住被告贺某电动车并与其发生口角,贺某用铁质地锁打伤原告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原告李某受伤后于当天入住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5天,总共支付住院门诊治疗等费用共计3187.13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支付车辆保管费用发生争执,被告进而动手伤人,是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收取车辆保管费,在双方没有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采取堵住被告电动车等不理性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本院采信的证据,原告损失医疗费318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4528.73元。以上共计8665.86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贺某承担78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外,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给予贺某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法官寄语:希望广大市民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性处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相关部门解决,决不能意气用事,更不应暴力相向。切勿因一时冲动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使自己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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