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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KTV喝醉酒被抱 朋友解围却被啤酒瓶"爆头"

2017-1-12 17: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4| 评论: 0|原作者: 袁小锋|来自: 华商报

摘要:   受害人杨某某和同事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马某某原本都是朋友,大家在一起唱歌玩耍,后因张某某喝醉酒靠在马某某身上,杨某某见状去解围,不料被马某某用酒瓶打伤。因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
     受害人杨某某和同事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马某某原本都是朋友,大家在一起唱歌玩耍,后因张某某喝醉酒靠在马某某身上,杨某某见状去解围,不料被马某某用酒瓶打伤。因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汉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男,23岁),以及杨某某的同事张某某(女)等人在汉台区西一环路缘畅KTV包间内唱歌玩耍。期间,张某某因醉酒头晕靠在马某某身上,马某某便将张某某抱在怀里,同行的张某甲见此便叫张某某离开未果,后又让同事杨某某去拉张某某离开。杨某某伸手去拉张某某时,马某某认为其多管闲事,随手在身边茶几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砸在杨某某的头顶部左侧位置,当场将酒瓶打碎,杨某某被打倒在地。
  后杨某某被同事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属轻伤一级。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华商记者 袁小锋 实习生 向羽 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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