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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因邻里烧草起争执 厮打中致人受伤需赔偿

2016-8-26 18: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2| 评论: 0|原作者: 我的ABCDE

摘要: 因在路口焚烧废草,两邻居起了争执,继而发生厮打。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安国赔偿原告张桂萍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13569.41元的70%共9498.59元,其余30%由原告自负。原告张桂萍与被 ...
    因在路口焚烧废草,两邻居起了争执,继而发生厮打。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安国赔偿原告张桂萍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13569.41元的70%共9498.59元,其余30%由原告自负。原告张桂萍与被告刘安国系房前屋后邻居。
    2014年7月31日下午,张桂萍在自家房屋和被告房屋进出的路口焚烧废草,刘安国便上前和张桂萍争吵,双方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刘安国用木棒将原告张桂萍头部打伤,导致原告头部流血,后由路过的本组村民将二人拉开。当天晚上,张桂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头部及全身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双方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张桂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安国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本应友好相处,但因琐事处理方式方法不当引发撕扯并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对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发生前,原告焚烧废草,未告知被告而在离近被告房屋院子的地方进行焚烧且未处理好相关事宜是纠纷发生的起因,发生口角后又与被告发生撕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发生的原因、纠纷过程、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做出上述裁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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